本所高薇婷律師將家族治理分為內部與外部二種進行說明:所謂「家族內部治理」,係指家族內部文化傳承、家族成員間情感聯繫及分工規劃;所謂「家族外部治理」,係指家族有形資產傳承,包括資金、企業等傳承規劃與準備。先前已發布一篇文章介紹「家族內部治理」,本篇文章則以「家族外部治理」為主題進行討論:
壹、台灣家族企業經營管理上常見問題
一、經營權與所有權爭奪:
許多家族經營者將企業視為家族資產,無法信任完全無血緣關係的外人,故經營權與所有權皆掌握於家族成員手中,當世代傳承時,家族成員可能產生經營權與所有權之爭奪,亦可能有家族成員能力不足而不適任等情形。
二、企業為滿足家族成員需求而不當挪用資金:
當家族成員心態上將企業視為私人財產或家族資產,若分寸未拿捏恰當,可能造成財務資訊不透明、管理流程草率,甚至是家族成員不當挪用資金的狀況。
三、家族成員將角色及習慣帶入企業中:
若家族成員將個人於家族中的角色或身分帶入企業,無法確立正確工作態度,可能與家族成員外之員工關係疏離、產生摩擦,進而導致無法留下優秀人才。
四、企業經營者忽略繼續開創商品或市場的需要:
家族企業容易陷於前人成功模式而持續複製、依循,因而對外界環境掌握程度差、與市場脫節,難以創造企業新的局勢,導致家族企業走向衰敗。
貳、遺產分配
一、鑒於創業者遺囑往往涉及鉅額財產,欲完善家族外部治理,必應注意遺囑之安排,為求慎重及杜絕爭議,須注意民法對遺囑成立之要件等規定:
1. 自書遺囑:應「親自手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2.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3.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5. 口授遺囑: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或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二、另外應注意依民法第1030-1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144條繼承人應繼分、1223條繼承人特留分等規定,可能影響遺產分配,亦可能衍生後續繼承財產之法律爭議。若被繼承人事先立明有效遺囑,先行妥善安排遺產,便可有效減少後代紛爭。
參、家族辦公室
一、家族辦公室係統籌行政支援、稅務規劃、教育接班、慈善事業、法遵風險、資產投資及財富管理等事項,以家族成員利益為核心出發點,為家族成員及家族企業服務之專業機構,透過家族辦公室之設立,家族資產及未來展望得以獲得妥善規劃,提供家族外部治理相當的支持。
二、家族辦公室的組成、規模不一,每個家族成員可能會有不同的專長及興趣,不一定每個人都想要或需要進入家族企業工作,此時,便可以安排家族成員參與家族辦公室的運作,例如:負責管理家族財富或以之進行投資、處理家族治理事務(如家族會議的召開)、建立家族慈善事業等;也可以尋求第三方的力量,蓋術業有專攻,法遵風險、資產規劃、財務管理等領域皆是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最擅長的,交由外部第三方管理,可確保家族辦公室得到最專業且中立客觀的協助。
三、家族辦公室設立前可事先擬定成立目的,例如主要目標是家族持續保有家族事業所有權及經營權,且家族和諧不分家,或是希望得到關於制定家族憲法、家族股權的結構建立或調整、家族企業運作上法律風險控制等協助,有目標地設立家族辦公室便能更有效率達成任務。
肆、股權規劃
許多家族企業無法順利傳承,主要原因係家族股權未集中控制,且未事先進行完善股權安排,導致經營權旁落外人手中,或是家族內部爭權、家族成員各自定位不明。為找尋合適的家族企業傳承模式,本文將探討分析常見股權規劃方式、家族企業經營模式之優缺點。通常家族企業股權持有方式如下:
一、家族成員各自持有股權
家族成員可能因受到遺產分配、或是因家族企業創始人轉讓等方式獲得家族企業股權,後續股權如何管控,須視公司屬性係屬於公開發行公司或閉鎖性公司,對於股份轉讓等限制將有所差異:
1. 公開發行公司
(1)我國公司法禁止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公司法第157條第3項第2款),亦不允許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進行表決權拘束契約或表決權信託(公司法第175條之1第3項),為保護投資人之利益,並穩定公司經營狀況,對於公司股權設計有較多限制。
(2)公司法第173-1條規定:「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賦予持股達一定期間之股東有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之權利,鑒於家族企業通常係由數家族成員持有股權,當家族成員意見不合,其中有家族成員與外人結合,很容易就可以跨越持股五成的門檻,並舉行股東會尋求翻盤的機會,故該條文使家族企業的經營權充滿變數。
(3)我國公司法的設計,對於公司家族治理之安排有諸多影響。舉例而言,公司法對於董監事轉讓持股數量設有限制,包括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以及同法第197條之1第1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等規定。為確保家族指派的法人代表不被解任或避免家族持股無法行使表決權,實務運作中,家族成員可能採取分散數法人持股之安排。且透過數法人持有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由不同的法人股東分別指派法人代表董事與法人代表監察人,尚可規避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有關禁止同一法人股東之代表人不得同時當選董事與監察人之規定。此外,若指派法人代表之法人股東資本總額較低,縱使法人股東後續有連帶負責之法律責任,可供取償的財產也十分有限,此部分亦可納入家族治理設計上之考量。
2. 閉鎖性公司
(1)按《公司法》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有關「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所謂閉鎖性公司係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閉鎖性公司有下列特點適合家族企業之性質:
i. 得在公司章程上明定對股份轉讓的限制:
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係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章程確立股東股權轉讓之規則,能夠確保股權集中,避免股權分散至家族成員以外之手中。可設計成股權轉讓須經其他股東同意、受讓人須具備特殊身分等不同結構。
ii. 以50人為股東人數上限:
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公司人數少,易於家族企業管理、掌握大局。
iii. 特別股:
本於閉鎖性公司之特質,公司可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亦即一股多權,排除公司法179條規定之一股一權,其目的在於鞏固經營權,使決策更有效率;或發行具有特定事項否決權之特別股,即俗稱「黃金股」,特定事項(例如公司併購)如未經持有黃金股之股東同意,即使表決權已達規定比例,仍無法決議通過;特別股也可以沒有投票權,只有分股利或優先分配財產;或發行可轉換特別股,即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享受較高報酬的普通股權益。上開特別股種類,給予閉鎖性公司經營上相當彈性的調整空間。
iv. 可擬定股東間之表決權拘束契約或股東之表決權信託:
按公司法第356條之9第1項規定:「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約定行使其表決權。」表決權拘束契約,指股東與他股東約定,於一般或特定場合,就自己持有股份之表決權,為一定方向之行使所締結之契約。為使閉鎖性公司之股東得以協議或信託之方式,匯聚具有相同理念之少數股東,以共同行使表決權方式,達到所需要之表決權數,鞏固經營團隊在公司之主導權,公司法保障閉鎖性公司股東間成立表決權拘束契約之效力。
v. 按公司法第356條之8,閉鎖性公司召開股東會得採視訊會議、書面決議之方式,免除繁瑣程序,更增加公司治理之彈性。
vi. 發起人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得不適用累積投票制:
公司法第198條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人數,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累積投票制,係指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監事總人數相等之選票,股東可以選擇把所有選票集中投給一人,或是分散投給數人,按得票多寡依次決定董監事的選舉方式,此種選舉制度,易造成持股數較多的大股東壟斷或把持董監事席位。公司法對於選任董事之投票規範,強制採累積投票制,然依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7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令有規定者外,依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為讓閉鎖性公司之設立登記後,股東會選舉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更具彈性,爰於第7項規定,不強制閉鎖性公司採累積投票制,而允許公司得以章程另定選舉方式,例如對於投票可採不累積之方式,如每位股東僅有一個選舉權,或採全額連記法(係指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監事總人數相等之選票,惟每張選票應分散投票給數人,不得集中投給一人),或參照內政部頒訂之會議規範訂定選舉方式,均無不可。
(2)實務見解認為,於閉鎖性公司章程中制訂股權轉讓之限制、要件或方法,若無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者,該章程內容為屬有效。「閉鎖性公司最大特點,係股份之轉讓受到限制,以維持其閉鎖特性,從而閉鎖性公司章程就股份轉讓之限制,倘於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無違,即應認其為有效。因此,如公司閉鎖性公司,並召集股東臨時會新增章程,規定於公司股東因死亡時,發生繼承或遺贈者,經全體特別股股東同意,得指定股東依時價承購該死亡股東之股份,足認該股份轉讓之限制,在於維持其閉鎖特性,合於公司法第356條5第1項規定,復與公序良俗無違,應屬有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1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以,不論於法律規定或實務操作上,閉鎖性公司為限制股權轉讓,具有相當彈性得進行設計,方便為家族企業使用。
(3)家族企業難以永久存續之原因,多係企業之股份,因繼承、移轉或公開市場之買賣或其他原因,導致家族企業之股權遭家族外之人所持有,而使家族成員喪失對於家族企業之控制權,前已論及。故家族傳承中,運用閉鎖性公司特性達到家族傳承之目的最有效之策略工具是:於公司章程制訂股權轉讓之限制。諸如於公司章程中制訂股東轉讓之同意條款或限制條款,例如:
i. 股東轉讓股份時,應得其他股東事前之同意。
ii. 或另一記載方式:「
a. 股東欲轉讓股份予第三人時,應於事前以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以下事項,並經於取得其他股東同意後,始得移轉股份。股東就其持有之股份之相關任何權利為出售、移轉、設質或其他負擔或處分予第三人時,亦同:擬轉讓股份數;第三人名稱或其他足以特定該第三人之基本資訊;第三人欲承購價格及其他重要之轉讓條件。股東依本條第一項轉讓股份時,其他股東有以相同條件優先於第三人購買擬轉讓股份之權利。
b. 股東違反本條規定轉讓股份予第三人者,其股份轉讓無效,本公司將不予記載該第三人於股東名簿上。股東違反本條規定就其持有之股份之相關任何權利為出售、轉讓、設質或設定其他負擔或處分予第三人時,亦同。」
二、家族信託
1. 以閉鎖性公司作為家族企業傳承的方法雖有股份得限制轉讓、可成立表決權拘束契約、彈性設計特別股等優點,惟閉鎖性公司仍屬我國公司法制下之公司,儘管有前述制度設計得使用於家族治理,然本質上,股東仍為按出資額多寡分別擁有公司所有權一定比例之資合概念,此為公司法制的先天限制,與家族企業之目的在希望家族控股公司為凝聚家族向心力的核心機制,本質上可能有所衝突,畢竟每位家族成員掌控家族企業之程度,不單只看各成員經濟能力,尚需考量各成員對家族貢獻程度、未來發展性等綜合因素。
2. 除了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外,家族信託是可以確保家族企業永續經營且家族資產不落旁人的另一種作法,具體而言,是家族財產所有人(如公司創辦人、董事長等)將財產交付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的約定來管理現金、不動產或公司股權等財產,再由受託人給付財產收益給受益人(家族成員),藉此管理家族資產,並按個人想法給予各家族成員不同的照顧及安排。
3. 家族信託又涵蓋「股權信託」,目的是將股權的所有權、股利甚至表決權,達到集中管理、各自受益的目的。具體作法是將公司股權交付信託,以限制股份之買賣,個別的家族成員則享有比例分配企業獲利之受益權,並搭配設立委員會或是家族辦公室等給予家族成員內部表達意見的機制,由全體家族成員作成決策,讓家族成員達成共識來選擇合適的經營者,此搭配模式可讓家族成員免於經營權爭奪情形。
4. 股權信託架構之根本基礎為信託契約,在信託人與受託人間約定股權之處分、管理等方式,又該法律關係的內容係由信託人與受託人自由意志形成,在私法自治和契約自由原則下,即使家族企業可能是跨國規模,或家族成員分散於世界各地,牽涉其他國家或司法管轄權或外國準據法的規定,司法機關應仍會尊重信託契約當事人基於自由意志所形成的信託契約內容。
5. 股權信託安排可以相對克服家族財產所有人先天健康因素、壽命長短的侷限、年紀漸增識事能力下降之問題,亦能解決公司制度為資合組織之限制。若股權信託之標的為閉鎖性公司股份,搭配閉鎖性公司本身有利於控制股權之優勢,更有助鞏固家族企業永續經營之目的。
6. 信託之優點:
(1) 透過信託受託人來持有資產,可避免繁瑣的遺產繼承程序且可避免股權分散。
(2) 透過信託契約約定,可先行指定家族企業股權的掌控權人,避免經營權旁落或易主。
(3) 財產分配多樣化、客製化安排。
(4) 信託係不公開契約文件,對於家族隱私較有保障。
伍、結語
綜上所述,股權規劃安排及家族資產分配攸關家族企業是否得以永續經營,實務上雖有諸多企業直接由家族成員持有家族企業股權,卻未有後續如何永續經營家族企業之完善計畫,以致家族成員為了爭奪經營權等利益鬩牆,或家族資產旁落他人手中,實有失創業者將家族企業傳承予家族成員之美意。然而家族組成態樣多元,所適合的治理模式自有所不同,如何在個案間操作各種制度,使家族企業得以代代相傳,實為一大學問,故本文總結上述各種制度之優缺點,供讀者參考,並進一步了解預先規劃家族治理之重要性。
陸、參考資料出處
1.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我國辦理家族信託模式建議與架構分析
2. 銳傳媒-〈專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家族傳承之運用
3. KPMG-家族辦公室在家族傳承中的角色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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