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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往 CES 2025,前瞻科技產業趨勢 !】

    【前往 CES 2025,前瞻科技產業趨勢 !】

    鼎喆國際商務集團派駐代表前往美國-拉斯維加斯參加 CES 2025(Consumer Electronics Show消費電子展),作為全球最具規模與影響力的科技盛會,CES 匯聚了來自世界各地的創新技術與產業趨勢。透過此次參訪,深入了解最新的科技發展趨勢,並評估未來投資方向與機會。 鼎喆國際商務集團旗下擁有鼎喆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鼎聖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鼎頤資本投資有限公司三大主體,作為卓越的商業資源整合平台,為企業提供一站式優化服務。 此外,在鼎頤資本投資的投資組合中也有新創企業於CES參展,展示其突破性的技術與創新商業模式。我們與團隊深入交流,關注其市場應用潛力及未來發展方向,期望能夠持續提供資源與支持,助力新創公司在國際市場拓展版圖。 未來,我們將持續關注科技產業的變革,發掘具有長期價值的投資機會,並攜手優秀的企業,共同推動科技產業的成長與進步。

  • 【Marco Mazzeschi律師、王豫元大使來訪】

    【Marco Mazzeschi律師、王豫元大使來訪】

    歡迎Marco Mazzeschi律師、王豫元大使蒞臨鼎喆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參訪。 Mazzeschi S.r.l.創辦人Marco Mazzeschi是一名擁有超過30年的企業移民與商業法經驗的知名律師,為國際法學界公認的專家。 王豫元大使是中華民國資深外交官,曾擔任多項國際要職,包括駐教廷特命全權大使。其外交生涯中締造多項重要成就,為台灣在國際舞台贏得無數榮耀。 兩位貴賓於來訪期間,探討了國際商務法律及商業移民政策等國際最新動態與挑戰,並交流許多各自領域中的經驗及見解。 鼎喆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將持續推動國際法律專業的深耕發展,期待未來能與更多頂尖專家攜手合作,為客戶提供更全面的服務與支持。

  • 【趨勢與觀點】物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153號裁定為例

    【趨勢與觀點】物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153號裁定為例

    壹、前言 物上請求權為我國民法上重要概念之一,而不同情況下原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是否受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限制,因對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影響甚鉅,向來亦為我國司法實務上之重要議題。本篇文章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153號裁定為例,就物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進行簡單說明。 貳、法律規範 依我國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此條文明確規範我國物上請求權分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及「妨害防止請求權」三種態樣。 又依我國民法第125條之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此條文則明文規範我國民法上之請求權一般消滅時效為15年,若請求權人在15年內未行使其請求權,義務人於該期間屆滿後,得拒絕給付。 民法消滅時效制度之立法目的,在於考量法律關係經過一定時間後,可能面臨權利人或義務人證據滅失、舉證不易、真實難辨,導致訴訟上徒增滋擾。立法者遂藉由消滅時效制度,使客觀上已繼續存在一段時間之事實狀態取代真正法律關係之認定,以利權利義務狀態不明之情況得以早日確定,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 參、向來實務見解 就物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釋字第107、164號解釋於我國司法實務上始終占有重要地位: 釋字第107號明確表示:「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因為若容許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人回復請求權,得罹於時效而消滅,將使登記制度,失其效用。況且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人,既列名於登記簿上,必須依法負擔稅捐,而其占有人又不能依取得時效取得所有權,倘所有權人復得因消滅時效喪失回復請求權,將仍永久負擔義務,顯失情法之平。 釋字第164號也明確肯認因為民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請求權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及「妨害防止請求權」均以維護所有權之圓滿行使為目的,其性質相同,所以各該請求權是否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彼此之間,當不容有何軒輊。所以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妨害除去請求權,雖不在釋字第107號解釋範圍之內,但依其性質,亦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由此可知,我國司法實務見解向來認為只要是「已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即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肆、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153號裁定 一、本件裁定主文: 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土地,因成為河川、水道經塗銷登記,臺灣光復後土地浮覆,原所有權人未依我國法令辦理土地總登記,於該土地登記為國有後,其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二、本件基礎事實: 甲之被繼承人乙於日據時期所有之土地,因成為河川、水道經塗銷登記。嗣該土地於民國79年間浮覆,於96年間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並由丙管理。甲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第828條第2項規定,起訴請求丙塗銷該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丙則抗辯該塗銷所有權登記請求權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三、本件法律爭議: 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土地,因成為河川、水道經塗銷登記,臺灣光復後土地浮覆,原所有權人未依我國法令辦理土地總登記,於該土地登記為國有後,其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有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四、裁定理由摘要(節錄):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07、164號解釋,指明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或除去妨害請求權,無民法第125條15年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其理由構成亦本於民法第758條及土地法第43條規定,可知所稱之「已登記」,自係指依我國法所為之登記,以維護我國登記制度採實質審查之公示及公信功能。 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土地,因日據後期改採契據登記制度,使登記僅生對抗效力,致該土地登記無法完全體現真正權利之歸屬者,與臺灣光復後所採取之土地登記生效制度有異。故在此種對土地登記效力採行不同之法律制度下,對於未經依我國相關土地法令辦理土地登記之原所有權人,縱其土地於日據時期曾經登記,因成為河川、水道經塗銷登記,嗣於臺灣光復後浮覆,但在未依我國法令辦理土地總登記前,該土地仍屬「未登記」之不動產,其原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伍、結論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153號裁定,表明因日據時期採行之契據登記制度,使土地登記僅生登記對抗第三人之效力,與我國土地登記採行之登記生效制度並不相同,所以縱使土地原所有權人於日據時期曾經辦理過土地登記,但在未依我國法令辦理土地總登記前,該土地仍屬「未登記」之不動產,其原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上開大法庭裁定就不動產「登記與否」進行深入探討,旨在使本件裁定符合我國向來司法實務見解,也就是釋字第107、164號解釋確立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即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但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交易安全,對於善意第三人信賴現有登記而更為之登記,賦予絕對效力。而本件主張有消滅時效規定適用的一方是國家,則於此情況下是否確有保障之必要、是否合於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價值,殊值探討,有待後續司法實務運作之檢驗。

  • 【美國西維吉尼亞州台灣辦事處李忠諭代表 、美國亞利桑那州駐台貿易投資辦事處李欣怡副處長來訪】

    【美國西維吉尼亞州台灣辦事處李忠諭代表 、美國亞利桑那州駐台貿易投資辦事處李欣怡副處長來訪】

    歡迎美國西維吉尼亞州台灣辦事處代表Ricky、亞利桑那州駐台貿易投資辦事處副處長Sandy蒞臨鼎喆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參訪。 參訪期間,雙方就台美企業在國際市場中的發展機會進行了深入探討,並交流國際間吸引外資及促進產業升級方面的政策與成果。鼎喆在跨國商務法律事務的專業,為企業往來歐美/亞洲市場提供寶貴的支持與橋樑。結束後,雙方在輕鬆愉快的氛圍中共進晚餐,顯示出彼此間深厚且可靠的情誼。 鼎喆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將持續致力於搭建台灣與全球市場之間的交流平台,推動國際經濟合作,並為客戶提供優質的專業服務。

  • 【丹丹律師 – 陳啟耕 來訪】

    【丹丹律師 – 陳啟耕 來訪】

    歡迎綠楓法律集團(Green Maple Law Group)主持律師 陳啟耕 Danny Chen蒞臨鼎喆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參訪。 綠楓法律集團是一家橫跨美國與加拿大的專業移民法律團隊,專注於協助企業與個人辦理美國和加拿大的各類移民手續。該集團成功案例包括幫助 85°C 餐飲集團、鮮芋仙 Meet Fresh、以及世界財富 500 強企業維創軟件 Wistron 等知名品牌順利進入國際市場,展現了其卓越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經驗。 陳啟耕律師生於台灣,在加拿大成長,畢業於美國密歇根州立大學法學院,精通中英雙語,並持有加州、紐約及華盛頓特區的律師執照。他長期服務於移民家庭、傑出人才及跨國企業,專精於包括 L-1 跨國經理人移民、EB-5 投資移民、E-2 非移民投資簽證等在內的多項移民法業務。同時,陳律師亦在亞洲與北美的商業領域有豐富經驗,曾服務於多個國際機構與法律事務所。 此次會面,陳律師分享了綠楓法律集團在跨境移民與投資規劃方面的實戰經驗,並與我們探討了未來在國際法律與商務合作上的可能性。我們期待未來能與綠楓法律集團攜手,共同為全球企業與個人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服務與移民解決方案。

  • 【恭賀本公司生技醫藥顧問陳正林董事長榮獲醫學手法名師特授認證】

    【恭賀本公司生技醫藥顧問陳正林董事長榮獲醫學手法名師特授認證】

    熱烈祝賀本公司生技醫藥顧問陳正林董事長於2024年第十七屆國際手法醫學暨中醫藥特色療法學術研討會榮獲世界手法醫學聯盟頒發「醫學手法名師」認證!彰顯陳董事長於手法醫學及傳統療法領域的卓越貢獻。 此次研討會於11月29日至12月1日在廣西南寧舉行,由世界手法醫學聯盟和廣西中醫藥大學共同主辦,吸引500多位來自全球的專家學者參與。會議圍繞手法醫學與傳統療法的最新研究成果及未來發展方向進行深入探討,旨在促進傳統醫學與現代醫學的融合發展,推動全球健康事業的進步。 在11月30日上午的開幕式上,與會領導與專家強調了手法醫學國際交流合作的重要性,並就中醫藥與民族醫藥的臨床應用及科研創新進行了主題分享。期間,陳正林董事長憑藉其於手法醫學診療技術的深厚造詣,榮獲「醫學手法名師」認證,成為會場焦點之一。 陳正林董事長的卓越成就不僅是其個人努力的見證,也是本公司推動醫療創新與傳統醫學發展的最佳典範。我們將持續致力於支持相關領域的學術研究與應用,為社會健康事業做出更多貢獻。

  • 【富盟數位、富盟旅遊楊淑儀總經理來訪】

    【富盟數位、富盟旅遊楊淑儀總經理來訪】

    歡迎富盟數位與富盟旅遊的楊淑儀總經理蒞臨鼎喆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參訪。本次會面不僅是商務拜會,更象徵了多年友誼的延續與深化。 值得一提的是,鼎喆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創辦人陳建成律師與富盟創辦人蕭慈葦董事長因共同熱愛高爾夫而結識。在這樣的友好基礎上,楊總經理此次來訪進一步加強了雙方在商業領域的信任與合作默契。 讓我們共同期待,這份高爾夫球場上孕育的友誼,將持續轉化為商業領域的深度合作與成功案例!  

  • 【國立政治大學林建智教授、華南銀行張振芳前總經理來訪】

    【國立政治大學林建智教授、華南銀行張振芳前總經理來訪】

    歡迎國立政治大學林建智教授與華南銀行張振芳前總經理蒞臨鼎喆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參訪。 林教授在學術界深耕多年,擁有豐富的學術底蘊與實務經驗,在商業與金融領域的研究上頗具建樹;張總經理則以其在銀行業四十年的管理與領導經驗,表示了許多具有啟發性的觀點。 會談中,雙方針對當前的產業趨勢、企業經營挑戰以及未來投資機會進行了深入討論。林教授分享了學術界最新的趨勢,並提出了如何將理論與實務相結合的概念。 非常感謝林教授與張總經理的蒞臨,鼎喆團隊將持續努力,結合專業知識與業界洞見,為客戶提供更高效、更全面的商務服務。  

  • 【互動數位科技投資研討會】

    【互動數位科技投資研討會】

    由鼎喆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主辦「互動數位科技投資研討會」,對於增強實境(AR)、混合實境(MR)及虛擬實境(VR)技術的投資潛力與市場應用前景作分析討論。旨在促進資源整合,探討如何藉由AR、MR、VR技術推動互動數位科技的創新應用。 研討會由鼎喆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創所所長陳建成律師主持、Araizen瑞盛數位科技許宏凱董事長主講,指出互動實境技術在廣告、活動、娛樂等生活領域的應用日益廣泛。舉例包括虛擬商店、沉浸式活動體驗和智慧廣告屏等案例。 隨著消費者對數位互動體驗的需求增加,這些技術將成為數位科技領域的重要推動力,並且具備帶動產業革命的潛力。 研討會在熱烈的互動交流中落下帷幕,與會者們在技術與投資的交流中收穫豐富。本公司希望通過此次研討會,為行業及投資者搭建一個共融共進的平台,助力互動數位科技技術在更廣泛的商業應用中發展壯大。 此次研討會圓滿成功,不僅推動了互動數位科技的市場認知,還加深了業界對於該領域投資潛力的理解。本公司期待在未來有更多合作機會,共同開創數位科技的嶄新未來。 出席人員: 鼎喆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所長 陳建成律師 Araizen 瑞盛數位科技(股) 許宏凱 董事長 AIA 友邦人壽 侯文成 總經理 Bole Biomedical博樂生醫(股) 陳正林 董事長 MasterLink Securities 前元富證券(股) 李明輝 總經理 Shin Kong Bank 前新光銀行 李增昌 董事長 Shin Kong Life Insurance 新光人壽(股) 黃敏義 總經理 Taisun Enterprise 前泰山企業 詹景超 董事長

  • 【文化大學法學院實習法庭揭牌啟用典禮】

    【文化大學法學院實習法庭揭牌啟用典禮】

    本所創所所長陳建成律師受邀出席文化大學法學院實習法庭揭牌典禮並頒發華岡璞玉獎學金,為支持法律界人才培育貢獻心力。 實習法庭揭牌啟用 實習法庭是文化大學法學院的重要學習資源,旨在為學生提供一個真實且完整的法律學習環境。使學生可以在實際運作中更好地理解法庭流程並訓練技巧,培養在實務中所需的能力。 頒發華岡璞玉獎學金 陳律師代表華岡法學基金會頒發璞玉獎學金,激勵在校表現優秀的法學院學生,期望他們在未來的學習和職業生涯中不斷精進。 文化大學法學院實習法庭的啟用為法律教育注入了新的生命,學生們可以在模擬法庭的實踐中更深入地理解。本所非常榮幸能夠參與並支持這項計畫,並期待在未來與文化大學法學院有更多合作,共同致力於法律教育的創新與發展。